第一条(契约的订立)
出租者(以下称为「甲」)及承租者(以下称为「乙」),根据借地借家法(以下称为「法」)第38条条款的规定,双方就租赁的房源(以下称为「本物件」)订立定期租赁契约。
甲 |
地址 |
北海道札幌市 |
姓名 |
合同会社FLOURISH |
乙 |
地址 |
与护照上显示的资料一致 |
姓名 |
同上 |
< 建筑物 >
名称 : Family Tree Guest House
地址 : 北海道札幌市
客人需在设施的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 姓名、地址、联系信息、抵达日期、离开日期、入住前后的居住地。
- 外国人的国籍、护照号码或在留卡。
- 该设施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契约期间)
- 契约期间为在由乙所提出之申请、并获得甲的同意的基础上确立,且期间必需为一天以上。
- 本契约在上一项所规定的期间完结后即告完结,并不会再次更新。
第三条(使用目的)
乙只能以居住为目的使用本物件。
第四条(租借费用)
乙必须支付所记载的金额予甲作为租借费用。
第五条(共益费用)
乙必须支付清洁费等费用予甲。
第六条(禁止及被限制的行为)
- 乙不得在没有得到甲书面上的同意下将本物件全部、或一部份的赁借权转让或重新出租。
- 乙不得在没有得到甲书面上的同意下将本物件僭建、改建、移动、改造及更改建筑物外貌,以及在本物件的范围内加建及设置任何其他僭建物。
- 乙在本物件在用使用期间不得有以下所记载的行为。
- 製造或保管枪枝、刀剑类,或爆炸性、易燃性的危险物品。
- 搬入或设置大型的保险箱及其他重量的物品。
- 将腐蚀性液体排至排水管中。
- 将电视或音响调高音量、以及演奏乐器如钢琴等以製造嘈音。
- 饲养猛兽、毒蛇等明显会为邻居带来困扰或危险的动物。
- 非法药物的使用・转送等。
- 乙在本物件在用使用期间,在没有得到甲的书面上的同意下,不得有以下所记载的行为。
- 在走廊及梯间等公共地方放置物品。
- 在走廊及梯间等展示广告、海报等一切宣传物。
- 饲养狗、猫或其他会为邻居带来困扰或危险的动物,但不包括鑑赏用的鸟类及鱼类。
- 追加新的入住者。
第七条(维修)
- 除了以下括号内的部份外,甲负责所有为乙提供住处所需要的维修项目。可是若所需维修的项目是因乙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则维修所需要的费用将全数由乙所负担。
(更换或反转畳畳米、更换保险丝、更换和室趟门的和纸,包括障子及袄纸、更换水管、更换电灯泡及光管、其他简单的维修)
- 甲需要在进行维修前通知乙,乙若在没有合理的理由下不得拒绝维修的进行。
第八条(解除契约)
- 若乙未有支付以下所列举的费用,而在甲已经通知乙的情况下而乙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履行承租者的责任,甲有权中止租赁契约。
- 第四条第一项所规定支付租借费用的义务
- 第五条第一项所规定支付共益费用的义务
- 若乙违反以下所列举的义务,而甲认为本契约被认为难以继续维持下去时,甲有权中止租赁契约。
- 第三条中规定遵守本物件的使用目的的义务
- 第六条各项规定的义务
- 乙在本契约中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退房)
- 乙在本契约完结日之前必须退房。在退房时,除了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损耗外,必须将本物件的状况还原。
- 乙不可将滞在期间缩短至少于三天,若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需要取消契约,必须事前通知甲。在此情况之下乙将不会获得任何退款。
第十条(进入)
- 甲在本物件有关防火、维持构造安全以及其他管理事项上有需要内进时,在得到乙的同意下可以进入本物件。
- 乙在除了有正当理由之外,不能拒绝甲因前项原因而需要内进的要求。
- 甲在为阻止火灾漫延或其他紧急场合下,即使在没有得到乙同意的情况之下也可以进入本物件。若乙当时不在场的话,甲须要在事后通知乙有关内进一事。
第十二条(使用语言)
甲以及乙在本契约没有列明的事项,以及或对本契约书中条项的诠释有所异的话,须根据民事法或其他法令以及习俗,以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
第12条(使用言語)
对应的外语为日文及英文。
第十三条(使用规则)
- 所有非于日本居住的外国人必须要提示护照、日本人以及于日本居住的外国人必须于入住时提示护照或驾驶执照等身分证明文件。
- 在开始使用本物件前必须仔细阅读房间设备有关的注意事项并遵守有关注意事项。
- 房间内备有的设备的使用方法
- 垃圾的处理方法
- 禁止製造嘈音以致为其他人带来困扰
- 若有火灾或紧急事故发生时立即报警以及採取即时的处理
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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